中国建筑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水平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进步,拟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推行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子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施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水平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指标。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进步,支持建筑科技研究,提升房子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省能源和保护环境,倡导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施、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推行统一监督管理。





